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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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乙○○、吳寶
珠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865元,應
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2份及被告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