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被   告  王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13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2月3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110年2月5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玫燕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玫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