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惠錦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
被 告 陳麗蘭
鍾白莉
簡彬 原
古桂華
傅洪義
王山求
王智惠
王永隆
李王雪
王康夫
吳王稻
王萬枝
王平
王火炎
梁 王秀忍
鄒春香
鄒樹香
鄒昇晃
謝鳳錦
謝松廷
謝鳳玲
謝松年
吳承融
吳承駿
被 告 吳虹霖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慧
被 告 吳松林
吳松洲
吳松山
鍾福崑
鍾宜芬
鍾尚哲
陳 吳玉珠
張簡澄代
簡照雄
蔡簡美蘭
簡金鍠
簡月桂
簡月卿
王雯貞
王奕立
王雯敏
王郭秀錦
陳 王綾綢
王炎紅
王政憲
王政泰
王簡月裡
翁月利
王鼎元
王琳淵
王稠鳳
王東山
王稠寶
王績如
王文濱
余茂森
余水錦
劉 王美齡
王陳金利住 高雄市○○區○○路○○號
王麗惠
王華山
林俊寬 律師即 王讚煌 遺產管理人、 王錦文之 承受訴
訟人
王明富
王財福
王敏郎
王添洋
王敏東
王國勝
王堂禧
王銘良
王松藏
王飛龍
王宗寶
王財旺
王福賜
王坤明
黃文瑞
王正崑
王文在
王在鶯
王明本
王明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被 告 朱美丹
王亦巨
王昭發
王澤宇 ( 王政吉 之承受訴訟人)
王湘芸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冠傑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李 王鳳琴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鳳珠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隆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貴
梁瑛政
王崑生
王旬崇
王敏全
王志銓
王晉
王清萬
王美靜
王美滿
王俊能
王米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2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