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惠錦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
被   告  陳麗蘭
       鍾白莉
       簡彬
      古桂華
       傅洪義
       王山求
       王智惠
       王永隆
       李王雪
       王康夫
       吳王稻
       王萬枝
       王平
       王火炎
      梁 王秀忍
       鄒春香
       鄒樹香
       鄒昇晃
       謝鳳錦
       謝松廷
       謝鳳玲
       謝松年
       吳承融
       吳承駿
被   告  吳虹霖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慧
被   告  吳松林
       吳松洲
       吳松山
       鍾福崑
       鍾宜芬
       鍾尚哲
      陳 吳玉珠
       張簡澄代
       簡照雄
       蔡簡美蘭
       簡金鍠
       簡月桂
       簡月卿
       王雯貞
       王奕立
       王雯敏
       王郭秀錦
      陳 王綾綢
       王炎紅
       王政憲
       王政泰
       王簡月裡
       翁月利
       王鼎元
       王琳淵
       王稠鳳
       王東山
       王稠寶
       王績如
       王文濱
       余茂森
       余水錦
      劉 王美齡
       王陳金利住 高雄市○○區○○路○○號
       王麗惠
       王華山
       林俊寬 律師即 王讚煌 遺產管理人、 王錦文之 承受訴
      訟人
       王明富
       王財福
       王敏郎
       王添洋
       王敏東
       王國勝
       王堂禧
       王銘良
       王松藏
       王飛龍
       王宗寶
       王財旺
       王福賜
       王坤明
       黃文瑞
       王正崑
       王文在
       王在鶯
       王明本
       王明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被   告  朱美丹
       王亦巨
       王昭發
       王澤宇王政吉 之承受訴訟人)
       王湘芸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冠傑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李 王鳳琴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鳳珠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隆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貴
       梁瑛政
       王崑生
       王旬崇
       王敏全
       王志銓
      王晉
       王清萬
       王美靜
       王美滿
       王俊能
       王米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2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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