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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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慧珊
相 對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強制執行聲請裁定停止,必以執行程序已開始,且在進
行中,始有實益,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執行程序停止
之問題,自無從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2年度促字第33551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71309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
序)執行在案。惟該支付命令之債權亦已罹於時效,聲請人
已提起異議之訴,且上開支付命令前未合法送達予聲請人,
對聲請人不發生確定效力,本院執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並不合法,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執行終結,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程序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
人於109年12月11日方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有民事確認債權
不存在起訴狀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稽,
,是以,系爭執行程序於原告聲請停止執行前已執行終結,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無從再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聲請人聲
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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