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十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惟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整,尚餘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管安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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