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介安法官管安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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