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蕭雅茹
被   告  楊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給付金額「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
伍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有關給付金額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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