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0號
原   告  黃澤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穗吳承桓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