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建凱 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6968元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19萬6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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