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訴人與紐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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