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3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王東隆
被 告 林思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