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嚴彩銀 抗告人與相對人ICD集團 鄭智仁 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