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紅吟受刑人陳祈佑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283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紅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祈佑因偽證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由具保人陳紅吟繳納保證金後,已獲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祈佑因偽證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5千元,由具保人陳紅吟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