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嚴彩銀 被告ICD集團 鄭智仁
(真實年籍、住居所均不詳)被告 聞士康 帶頭之髮型設計師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不詳)被告風暴模特兒經紀公司經紀人 陳慈玲
(真實年籍、住居所均不詳)被告風暴模特兒經紀公司所屬MODEL之參與2012ICD羅馬
髮型秀人員(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不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104年救字第45號)並於民國104年5月4日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