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辰彬吳錫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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