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倫 兼法定代理 徐坤明 人67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美蓮 因104年度訴字第1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