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還骨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賴增橙
陳愛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骨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一請求「被告應將放置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臺中市00000000000區0○00號之賴有義骨灰交還予原告」、聲明二則請求「被告不得有任何為原告陳愛麗簽名及使用陳愛麗印章及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