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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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蘇智亮
被 告 莊月霞 (原名 莊佳縈 )
被 告 李弘毅 (原名 李和益 )
被 告 李靜雯
被 告 李庠樣
被 告 李宜娟
被 告 李振榮
被 告 黃 李美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
被 告 孫耀宗 住臺南市○○區○○○街○○○○號9樓之
35
被 告 李麗色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被 告 李麗霞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被 告 李美憓 (原姓名 林李麗月 )
住基隆市○○區○○街○○○號
被 告 林祥其 住新北市○○區○○街○○號13樓
居新北市○○區○○街○○○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松 諭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被告 林宗 憲於民國109
年6月18日死亡,及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有誤算之情事,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林予 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 林予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號13樓)為被告 林宗憲 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二之
記載。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另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亦同,同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一)本件被告林宗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宣示後之109年6月18日死亡,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應由
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而查 林予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林予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
○○號13樓)均為林宗憲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其
等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之查詢表在卷可稽。(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為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二
┌─┬───────────┬──────┬─────────┐
│編│繼承人姓名│應繼分之比例│分得之應有部分│
│號││├────┬────┤
││││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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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莊月霞(原名莊佳縈)│1/40│1/80│1/40│
├─┼───────────┼──────┼────┼────┤
│2│李弘毅(原名李和益)│33/1120│33/2240│3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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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靜雯│33/1120│33/2240│33/1120│
├─┼───────────┼──────┼────┼────┤
│4│李庠樣│33/1120│33/2240│33/1120│
├─┼───────────┼──────┼────┼────┤
│5│李宜娟│33/1120│33/2240│33/1120│
├─┼───────────┼──────┼────┼────┤
│6│李振榮│1/7│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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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黃李美玉│1/7│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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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麗色│1/7│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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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麗霞│1/7│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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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美憓(原名林李麗月)│1/7│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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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宗憲(由林予貞、林予│1/21│1/42│1/21│
││婷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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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祥其│1/21│1/4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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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孫耀宗│1/21│1/4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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