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耕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4項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75,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