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王得勝
王淑敏
王淑娟
王修華
王修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業經原告具
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