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31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