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
  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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