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
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