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安凡而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6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