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保險契約約定因系爭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
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保險契約書
在卷。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在臺南縣柳營鄉,揆諸上揭
約款,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