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鄭調鄉複代理人 李怡毅 被告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佰 伍拾參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放款借據第24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8頁背面、第13頁背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分別邀同訴外人陳○○、連○○、黃○○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400萬元,借款金額、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公司繳付本息至105年10月19日即未繳納,並於106年5月3日轉列催收款,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陳○○、連○○、黃○○本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公司改任被告為公司負責人,被告遂於105年1月6日簽立增補約據,擔任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增補約據第2條第2款約定,被告應與○○公司、陳○○、連○○、黃○○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利率資料、催收款項帳為證(本院卷第7-23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5,846元(本院卷第4頁),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編號│初貸金額│請求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1│200萬元│200萬元│週年利率│自105年10月19日起│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106年5│額度:200萬│││││3.42%│至106年5月2日止│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帳號:000000000000、││││├────┼─────────┤,自106年5月3日起至106年│000000000000│││││週年利率│自106年5月3日起至│5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借款人:○○企業有限公司│││││4.42%│清償日止│%,自106年5月19日起至清償│連帶保證人:黃○○、連○○、│││││││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計算│陳○○、被告│││││││。││├──┼─────┼──────┼────┼─────────┼──────────────┼──────────────┤│2│400萬元│3,532,031元│週年利率│自105年10月19日起│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106年5│額度:400萬│││││3.42%│至106年5月2日止│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帳號:000000000000、││││├────┼─────────┤,自106年5月3日起至106年│000000000000│││││週年利率│自106年5月3日起至│5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借款人:○○企業有限公司│││││4.42%│清償日止│%,自106年5月19日起至清償│連帶保證人:黃○○、連○○、│││││││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計算│陳○○、被告│││││││。││├──┼─────┼──────┼────┼─────────┼──────────────┼──────────────┤││合計│5,532,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