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查受刑人王文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均係於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894號判決確定(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6年12月29日下午1時56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即可能為106年12月24日下午1時56分許起至同年月29日下午1時3030分止】,則受刑人實際犯罪時間可能為前揭判決確定前【106年12月24日、25日】或後【106年12月26日至29日】,然為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利益考量,應作有利於受刑人之認定,而認該罪之犯罪時間為106年12月24日下午1時56分許後至
106年12月25日晚間12時前之某時,以符前揭數罪併罰之要件,而認本件聲請合法);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受刑人王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1日上午│106年12月29日下│106年11月30日中│││9時35分許往前回│午1時56分許往前│午12時20分許往前│││溯120小時內之某│回溯120小時內之│回溯120小時內之│││時│某時(扣除同日下│某時││││午1時30分後之經│││││過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61號│毒偵字第182號│毒偵字第77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894號│304號│7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894號│304號│731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5日│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9號│執字第1191號│執字第208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