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良(簡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8,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24號駁回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9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9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9905473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3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