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李權宸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麗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管理人李權宸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李權宸就債務人呂麗玲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管理人有列席債權人會議、答覆法院及債權人之詢問、債務人違反說明義務時報告法院、提示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清算事務進行狀況義務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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