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志方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方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志方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7月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5038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3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5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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