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淵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邱智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曾部倫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