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展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展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蘇展慶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7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60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以下同)98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4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428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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