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關於被告甲○○年籍「三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二十七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關於被告甲○○年籍「三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係屬「二十七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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