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甲○○○○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建勳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三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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