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張松林 被告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1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