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4號
0000000000000000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外,另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離婚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收裁判費3,200元),尚不足3,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