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0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抗告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一二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金重易字第三號背信等案件,被債權人元裾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聲請以有價證券供擔保免為假扣押,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由其受僱人 劉慧君 代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四0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算,計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五頁),故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