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高聖凱
高頌雄 高世宇 高玉清 高美玉 高莉芃 高玉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哲安 律師被上訴人 劉國添
郭銘忠 郭杏秋 郭惠珍 郭耀然 郭麗華 郭麗玉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素如 被上訴人 劉明典
鄭明宗 鄭國隆楊月汝 鄭月卿 鄭月琴陳彩蓮 秦正彥 秦永儒 秦琬玲 秦琬菁 秦怡婷 秦崧瑀 秦啟文 秦楀棋 秦坤芳 秦淑麗 秦麗貞 秦月惠 郭陳梅 郭順益 郭順昌 郭沛玲 郭文靜 郭錫明 郭耀勳 郭奇章 李劉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3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訴請就兩造共同繼承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經本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准予分割。然查,原判決附表3「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欄關於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已載明為「1/20」,則按該附表「應繼分」欄記載之應繼分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應各如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惟原判決誤予記載如原判決附表3「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內容,顯屬誤算,依首揭規定,上訴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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