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高聖凱
高頌雄 高世宇 高玉清 高美玉 高莉芃 高玉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哲安 律師被上訴人 劉國添
郭銘忠 郭杏秋 郭惠珍 郭耀然 郭麗華 郭麗玉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素如 被上訴人 劉明典
鄭明宗 鄭國隆 陳 楊月汝 鄭月卿 鄭月琴 秦 陳彩蓮 秦正彥 秦永儒 秦琬玲 秦琬菁 秦怡婷 秦崧瑀 秦啟文 秦楀棋 秦坤芳 秦淑麗 秦麗貞 秦月惠 郭陳梅 郭順益 郭順昌 郭沛玲 郭文靜 郭錫明 郭耀勳 郭奇章 李劉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3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訴請就兩造共同繼承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經本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准予分割。然查,原判決附表3「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欄關於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已載明為「1/20」,則按該附表「應繼分」欄記載之應繼分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應各如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惟原判決誤予記載如原判決附表3「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內容,顯屬誤算,依首揭規定,上訴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