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蔡宗哲
被 告 蔡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四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