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2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