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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