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
黃亞蘋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徐敏健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前項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條之4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再審之訴,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自應依原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則依確定支付命令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400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121,12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12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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