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立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元,約定自104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107,658元未給付,其中105,785元為本金、1,87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4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104年12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96,631元未給付,其中94,539元為本金、2,09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立鑫於104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69,996元,約定自104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130,903元未給付,其中128,460元為本金、2,44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3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323元,約定自103年7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126,235元未給付,其中123,946元為本金、2,28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於106年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6年1月5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245,536元未給付,其中239,620元為本金、5,91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於103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103年7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7日止累計224,026元未給付,其中219,964元為本金、4,06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05785││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94539││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28460││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23946││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39620││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林立鑫│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219964││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