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簡鈴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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