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