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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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廖惠華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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