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04號聲請人 李欽祥 相對人 鄭達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025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該部分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5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6月1日│300,000元│101年7月1日│101年7月1日│0000000│├──┼───────┼─────┼───────┼───────┼────┤│002│101年6月11日│100,000元│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1日│0000000│├──┼───────┼─────┼───────┼───────┼────┤│003│101年6月24日│150,000元│101年7月24日│101年7月24日│0000000│├──┼───────┼─────┼───────┼───────┼────┤│004│101年7月10日│100,000元│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0000000│├──┼───────┼─────┼───────┼───────┼────┤│005│101年7月14日│120,000元│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488951│├──┼───────┼─────┼───────┼───────┼────┤│006│101年7月16日│100,000元│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488952│├──┼───────┼─────┼───────┼───────┼────┤│007│101年7月26日│100,000元│101年8月26日│101年8月26日│488960│├──┼───────┼─────┼───────┼───────┼────┤│008│101年8月10日│200,000元│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488956│├──┼───────┼─────┼───────┼───────┼────┤│009│101年8月25日│100,000元│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488958│├──┼───────┼─────┼───────┼───────┼────┤│010│101年9月2日│200,000元│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488959│├──┼───────┼─────┼───────┼───────┼────┤│011│101年9月18日│100,000元│101年10月18日│101年10月18日│488965│├──┼───────┼─────┼───────┼───────┼────┤│012│101年9月22日│100,000元│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488967│├──┼───────┼─────┼───────┼───────┼────┤│013│101年11月1日│100,000元│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1日│488973│├──┼───────┼─────┼───────┼───────┼────┤│014│101年11月20日│10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488974│├──┼───────┼─────┼───────┼───────┼────┤│015│101年11月26日│100,000元│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664352│├──┼───────┼─────┼───────┼───────┼────┤│016│101年12月10日│100,000元│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10日│664359│├──┼───────┼─────┼───────┼───────┼────┤│017│101年12月28日│100,000元│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664360│├──┼───────┼─────┼───────┼───────┼────┤│018│102年1月8日│200,000元│102年2月8日│102年2月8日│664362│├──┼───────┼─────┼───────┼───────┼────┤│019│102年2月1日│200,000元│102年3月1日│102年3月1日│664364│├──┼───────┼─────┼───────┼───────┼────┤│020│102年2月2日│10,000元│102年9月2日│102年9月2日│132443│├──┼───────┼─────┼───────┼───────┼────┤│021│102年2月2日│10,000元│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32444│├──┼───────┼─────┼───────┼───────┼────┤│022│102年2月10日│100,000元│102年3月10日│102年3月10日│664366│├──┼───────┼─────┼───────┼───────┼────┤│023│102年2月20日│100,000元│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664367│├──┼───────┼─────┼───────┼───────┼────┤│024│102年2月27日│100,000元│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664369│├──┼───────┼─────┼───────┼───────┼────┤│025│101年9月3日│100,000元│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48896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