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美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0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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