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劉 昱瑄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劉雲騰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雲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雲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雲騰為聲請人 劉昱瑄 之父,其於民國98年1月1日離家未歸,經聲請人雖於103年9月26日通報失蹤人口惟協尋未果,迄今已逾7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業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7號裁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劉雲騰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雲騰於103年9月2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失蹤人劉雲騰於103年9月26日失蹤,迄至110年9月26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