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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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2號上訴人 袁慧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兆沄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