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2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惟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0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21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8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44號、112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2年度偵字第18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惟瑾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里○○○號。
理由本件被告江惟瑾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目前審理進程,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住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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